今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通过以来,境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绝大多数声音尊重和支持中国正当的立法活动,但其中也有一些误读,甚至是恶意攻击抹黑。为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有必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对一些典型的错误言论予以回应和驳斥,推动各方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中国新修订的《反间谍法》。
错误观点:《反间谍法》2014年才制定,2023年又修改,中国通过频繁修法“泛化国家安全”。
事实之一:2014年《反间谍法》由1993年《国家安全法》更名而来,这次修订实质是30年来的首次修改完善。1993年《国家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职责的法律。2014年,为适应国家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1993年《国家安全法》更名为《反间谍法》,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事实之二:2023年修订《反间谍法》是对原法的必要补充完善。过去30年,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中国的间谍窃密活动严峻复杂,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原《反间谍法》面临着间谍行为界定不清晰、防范制度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匹配等不适应的突出问题,亟需因应形势变化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反间谍法律制度。
事实之三:阶段性修改反间谍相关法律制度是各国通例。美国就先后10余次修改反间谍相关法律制度。早在1917年,美国就出台了《反间谍法》,并于1918年、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多次修改,不断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加重法律责任。1938年,美国又出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并于1966年、1995年、2007年等多次修订,加强对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在美境内合法活动的监控。1996年,美国又制定《经济间谍法》,分设“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并赋予美执法机构使用监听、窃听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查的权力。2017年以来,美国连续3届国会提议修订《外国代理人登记法》,遏制所谓“外国隐性影响”。
事实之四:中国坚决反对将经贸、科技等问题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近年来,美国打着“法治”的幌子,披着“国家安全”的外衣,对正常经贸往来、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等进行遏制打压,炮制所谓“中国间谍案”。2021年12月,美国《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刊文指出,2018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发起“中国行动计划”,77 起案件中近九成针对华裔人士,七成以上不涉及经济间谍指控,还有大量案件没有或无法结案。文章指出,“美国对中国经济间谍活动的打击是一团糟”“造成恐惧气氛导致人才外流和对美国的不信任”。将修订《反间谍法》这一正常立法活动歪曲抹黑为中国“泛化国家安全”,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贼喊捉贼的卑劣伎俩。
错误观点:《反间谍法》措辞模糊,什么是“间谍行为”“间谍组织代理人”等指向不明,增加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不确定性。
事实之一: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关于“间谍行为”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科学界定间谍行为的概念,是这次修订《反间谍法》的重点之一。这次修法立足“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精准区分了参加间谍组织、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网络间谍、针对第三国间谍等间谍行为,更加准确划定了合法非法的行为边界,既有利于依法惩治间谍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正常对外交流合作,更好实现促发展和保安全的良性互动。比如,什么是“网络间谍行为”,必须符合三个特定要求:一是特定主体,即行为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关;二是特定对象,即针对我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重点要害部位;三是特定行为,即实施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事实之二: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更好实现了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理解一部法律,应当全面、系统、客观,不能断章取义、片面曲解,应当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整体理解、准确把握。这次修订《反间谍法》,更好衔接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比如,什么是“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数据”,2021年《数据安全法》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明确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比如,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2021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具体范围,即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事实之三:《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作为《反间谍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2017年《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对反间谍工作的重要法律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境外个人”“间谍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资助”“勾结”“重大贡献”“立功表现”“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等。随着2023年《反间谍法》修改,下步也将对《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作出更新完善。因此,中国的反间谍法律制度清晰明确、公开透明,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华合法经营、投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事实之四:《反间谍法》修订以来,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没有受到影响。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多个政策文件,为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大程度便利。中国商务部9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154家,同比增长33%,其中英国、加拿大、法国、瑞士、荷兰、德国实际对华投资分别增长132.6%、111.2%、105.6%、59.2%、25.3%和20.8%。前不久,中国贸促会对600余家外资企业进行了调研访问,结果显示97%的外资企业对去年四季度以来中国政府出台的外资政策评价为“满意”以上。这一系列数据和事实,充分证明了外商对于长期在华投资的信心,也是用实际行动对中国营商环境投出的“信任票”。
错误观点:《反间谍法》扩大执法权限,容易造成“滥权风险”,导致外国人在华安全风险上升。
事实之一:《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作了严格限定。这次修订的《反间谍法》,既科学合理赋权,依法保障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有效发现处置间谍违法犯罪行为,又严格规范限权,确保始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项执法权。比如,针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执法权,分别规定由不同层级的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严格审批权限,加强事前监管。比如,采取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明确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并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比如,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和程度,分别设置不同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之二:《反间谍法》设置了完备的权利救济程序。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施行三个多月来,没有发生一起所谓“任意拘押外国人”事件,也没有一起针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事实之三:《反间谍法》专门规定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上,国家安全机关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外部监督上,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或控告。今年4月,国家安全部首次向全社会开通了100091信箱-091分箱作为监督举报专用信箱,开通了400-040-5198专线作为监督举报专用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错误观点:《反间谍法》过度关注数据安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查阅调取数据权,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风险”。
事实之一:《反间谍法》中关于查阅调取数据的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衔接细化,并非新增授权。2021年《数据安全法》第35条已对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作出规定。《数据安全法》施行两年多来,国家安全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关职权。此次修订《反间谍法》,进一步明确了查阅调取数据的执法前提、审批流程、调取限度等,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查阅调取数据应符合三项要求:一是仅限于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二是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三是查阅调取有关数据不得超出反间谍工作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事实之二:中国坚持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保障数据安全并重,依法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2021年11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动加强与各国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数据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推动发起《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多个倡议、宣言,倡导各国在保护本国数据安全的同时,尊重他国数字主权、司法管辖权,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信息等行为。基于中国的一贯立场,《反间谍法》针对的是极少数“网络间谍”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外国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数据活动,更不存在所谓“强制收集外国企业和人员在华数据”。
事实之三:美国滥用国内法律和先进技术,成为“窃密帝国”“监听帝国”“黑客帝国”。与中国注重保护本国境内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相比,美国长期以来利用国内法授权和强大的技术能力,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地监控本国人民,监听世界各国人员,窃取各种数据,严重损害他国主权和公民信息安全。2001年,美国出台《爱国者法》,以“反恐”为由,广泛赋予执法机关搜索电话、电子邮件、医疗、财务和其他记录等权力。2018年,美国出台《云法案》,规定凡是受美国管辖的通信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监管或控制的数据,无论是否存储在美国境内,通信服务提供者都有向美国政府提供数据的义务。美国《洛杉矶时报》报道,2008年至2021年,美国入境和海关执法局花费约28亿美元,进行监控、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计划。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不到一年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美国公民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多达340万次的检查。近期,国家安全机关披露,美国间谍情报机关频频使用“网攻武器库”“强制科技企业开后门”等方式,对华大肆进行网络攻击、窃密活动,给中国网络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风险隐患。